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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勇、巫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勇,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乡**村**组。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将两案合并。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和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刘勇伙同被告人巫某某到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二段草根部落茶楼找到他们的债务人江某某,在该茶楼三楼天台处因索要债务与江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勇与被告人巫某某对江某某进行殴打。附近巡逻的公安民警听到打闹声后,迅速赶到现场,控制了事态,并呼来120将江某某送医治疗。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某双侧多支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肩胛盂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勇、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巫某某为索要债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勇、巫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勇、巫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勇7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勇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巫某某在广汉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592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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