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勇,绰号:勇哥,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2011年11月25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被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胡国康,绰号:胡老四,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邦得,绰号:王四,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易荣和,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胡国康、王邦得、易荣和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四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刘勇、易荣和、胡国康、王邦得等四人经预谋后决定购买冰毒回本市贩卖牟利。
2019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勇、易荣和、胡国康驾驶川******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到达云南省瑞丽市,三人入住瑞丽市温商大酒店。2019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易荣和从“小陈”(境外毒贩,身份不详)处以100元每克的价格赊购冰毒300余克。2019年5月16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刘勇、易荣和、胡国康等三人在驾车返回本市前前往瑞丽市客运中心,将所购得的冰毒伪装成咖啡包装,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托运手续邮寄至攀枝花市客运站,预留收件人电话为被告人王邦得所使用的手机号码。2019年5月16日13时30分许,载有被告人刘勇、易荣和、胡国康等三人所托运冰毒的长途客车在途径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芒颜检查站时被民警例行检查查获。同日16时许,被告人刘勇、易荣和、胡国康在云南省华坪县荣将镇被民警抓获。随后根据被告人易荣和的供述,民警找到已被云南警方查扣的冰毒。经称量,查获的冰毒净重360.51克。经鉴定,送检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2.39克/100克,65.37克/100克,71.49克/100克。
另查明,2019年3、4月以来,被告人刘勇、易荣和、胡国康、王邦得等人多次向张某某贩卖冰毒牟利。
2019年3月16日,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勇联系,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6000元的冰毒,并将6000元毒资转账给刘勇微信号为“飞翔”的账号中。之后,被告人王邦得将20克冰毒送至仁和区沙沟党校对面居民楼,张某某及其男友刘某某前往交易地点取得冰毒。
2019年3月26日,张某某与被告人王邦得联系,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价值3600元的冰毒,张某某向王邦得提供的微信号为胡国康的“风湿药酒”账号内转入3600元毒资。之后,被告人王邦得将包装好的12克冰毒放至仁和区四医院的广告牌下,由张某某前往交易地点取得冰毒。
2019年3月31日,张某某与被告人王邦得联系,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价值2100元的冰毒以及60元的麻古两颗,张某某将2160元毒资转至胡国康的“风湿药酒”微信账号内。之后,在仁和区南山花园小区公交车站后的公园内,张某某与王邦得完成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勇、胡国康、王邦得、易荣和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胡国康、王邦得、易荣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勇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勇、胡国康、王邦得、易荣和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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