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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勇军信用卡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8〕636号

被告人刘勇军,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501198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现租住在娄底**,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3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22日、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勇军2010年开始民间融资,在民间融资高债务的情况下于2012年、2013年多次透支娄底市工商银行信用卡,用于购买豪车等,导致这些资金无法归还,且透支后有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勇军于2012年4月9日在娄底市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404700********(,银行赋予这张信用卡的授信贷款额度为70万元,并已制发信用卡交给刘勇军,2013年8月份开始透支本金,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连续8个月没有还款,该卡累计透支本金663973.07元,至今没有归还。

2、被告人刘勇军于2011年10月16日在娄底市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3000********,银行赋予这张信用卡的授信贷款额度为50万元,并己制发信用卡交给刘勇军,2013年8月份开始透支,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连续8个月没有还款,该卡累计透支本金492664.43元,至今没有归还。

3、被告人刘勇军于2011年9月5日在娄底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的卡号为62223300********的信用卡,该卡透支的资金用于购买奔驰商务车R300,该车裸车价格778000元,首付238000元,信用卡透支额度54万元,分24期分期付款。该卡从2012年8月25日开始逾期,连续11个月没有归还信用卡透支款。该卡累计透支本金228824.89元没有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流水记录、催收证明、工商局、房产局调取信息、户籍资料、被告人刘勇军使用手机号码的停机情况、春园酒店债务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勇军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军恶意透支信用卡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肖铁辉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勇军现居住在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_、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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