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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勇受贿、贪污案)_湖北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勇,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利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利川市公安局党委**、**,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园**室。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5月6日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付凤鸣,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会会补充调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会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会补充调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会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82.585万元

200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勇在担任建始县公安局治安科**、**安大队大**、党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利川市公安局党委**、**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住所**,非法收受苏奎、汪某甲、田某甲、龙某甲等37人所送现金75.8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及价值1.985万元的水泥60吨、价值4.8万元的书法作品两幅,现金及财物共计82.585万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具体事实如下:

(1)刘勇收受建始县红岩寺民爆站负责人苏奎所送现金0.3万元

2000年底,苏奎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1万元;2001年底,苏奎与刘勇在约定地点见面后,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1万元;2002年底,苏奎与刘勇在约定地点见面后,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1万元。

现查明,2000年至2002年期间,刘勇作为建始县公安局治安**、**安大**,对苏奎的建始县红岩寺民爆站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监管予以关照。

(2)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黄臣所送现金1.2万元

2005年底、2006年底,黄臣分两次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07年底,黄臣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08年底,黄臣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09年底,黄臣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10年底,黄臣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11年底,黄臣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

现查明,2005年4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任命黄臣为高坪派出所指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07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黄臣任高坪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调整黄臣任城区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3年10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黄臣任国保大**时,刘勇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

(3)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符天星所送现金3.2万元

2006年春节前,符天星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12年底,刘勇邀请符天星前往自己老家吃饭,符天星与刘勇散步之时,将0.5万元现金送给刘勇;2013年底,符天星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4年底,符天星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5年底,符天星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2005年5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任命符天星为**安大队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07年5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符天星任刑侦大队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3年9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符天星任**安大**时,刘勇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2015年11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符天星任交警大**时,刘勇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

(4)刘勇收受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林伍所送现金5.5万元,水泥60吨,价值1.985万元

2006年,刘勇因老家房屋院坝维修,向赵林伍索要水泥20吨,价值0.585万元,刘勇未支付水泥款;2006年春节,赵林伍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08年春节,赵林伍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0年春节,赵林伍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春节,赵林伍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3年春节,赵林伍和刘勇电话联系后在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见面,赵林伍以拜年为由,在车上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建始县公安局原副**田某甲因老家房屋建设需要水泥,便请刘勇打电话让赵林伍提供水泥,赵林伍答应了刘勇的要求,送给田某甲水泥40吨,价值1.4万元;2013年底,刘勇应赵林伍之邀,前往建始县长梁镇吃饭,饭后刘勇到建始县泰丰水泥公司与他人打麻将,赵林伍以提供打牌资金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刘勇收下后用于打牌;2014年春节,赵林伍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赵林伍为建始县泰丰水泥公司运输车辆能超载运输求助于刘勇,刘勇告知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放松检查。

(5)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原党委**、副**田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2006年底,田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07年底,田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1年底,田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2年底,刘勇前往田某甲办公室了解工作情况,田某甲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3年底,田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2003年5月至2005年4月,田某甲任建始县公安局**安大队大**时,刘勇给予其工作支持;2005年4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任命田某甲为交警大**时,刘勇表示同意;2012年7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田某甲任副**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推荐提名方案;同年8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田某甲分工时,刘勇表示同意田某甲主管财务、基建、项目、综治、计生、机关事务工作,分管警务保障室工作。

(6)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陈伟所送现金1万元

2007年底,陈伟前往刘勇家中,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08年底,陈伟前往刘勇办公室,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09年底,陈伟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3万元;2010年底,陈伟前往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3万元。

现查明,2008年8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陈伟任龙坪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2年6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提名推荐陈伟任城郊派出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提名推荐人事方案。

(7)刘勇收受建始县茅田乡原党委**陈平筑所送现金1万元

2006年12月26日,建始县茅田乡张大顶村三组村民朱本立在私自开挖的小煤窑中意外死亡,刘勇参与建始县安委会联合调查组前往调查。时任茅田乡党委**陈平筑请求刘勇对闹事村民采取强制措施,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后来刘勇不同意陈平筑所请,遂将所收1万元现金经茅田乡原派出所所长汪某甲交给该所食堂使用。

现查明,在建始县茅田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刘勇虽未同意陈平筑的请求,但带领公安干警在现场维护秩序和稳定,促成了死者家属与乡政府签订协议。

(8)刘勇收受建始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斌所送现金8万元

2008年春节前,吴斌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09年春节前,吴斌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吴斌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2年春节前,吴斌前往刘勇家中,祝贺刘勇升任建始县公安局**,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2万元;2014年春节前,吴斌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5年春节前,吴斌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6年春节前,吴斌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吴斌于2007年下半年成立建始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至2009年,刘勇利用任职建始县公安局**、分管内保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建始县公安局的名义,要求城区派出所聘用吴斌保安公司人员开展治安联防工作;2010年2月,吴斌发起成立建始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1日,刘勇利用任职建始县公安局**的职务之便,代表建始县公安局与吴斌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保安服务事宜后,该公司与建始县公安局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存续至今。

(9)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张青山所送现金2万元

2008年底,张青山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09年底,张青山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10年底,张青山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4万元;2011年底,张青山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4万元;2012年底,张青山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4万元;2013年底,张青山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4万元。

现查明,2005年4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任命张青山为高坪派出所副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07年4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张青山任官店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推荐张青山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委**、**时,刘勇表示同意。

(10)刘勇收受建始县吉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勇所送现金2万元

2009年春节期间,向勇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期间,向勇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刘勇作为分管治安工作的公安局领导,及时、足量审批同意建始县吉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炸药,推动了该公司的发展。

(11)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刘勇(又称“小刘勇”)所送现金0.7万元

2009年年底,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刘勇(小)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10年底,刘勇(小)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07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刘勇(小)拟任红岩寺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刘勇(小)任天生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3年2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研究提名推荐刘勇(小)任景阳派出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

(12)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黄兴华送现金2万元

2009年底,黄兴华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0年底,黄兴华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1年底,黄兴华前往刘勇办公室,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黄兴华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05年4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任命黄兴华为长梁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3年2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黄兴华任城区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提名推荐方案;2015年11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黄兴华任国保大**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

(13)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王德富所送现金1万元

2009年底,王德富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0年底,王德富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05年4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任命王德富为高坪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07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王德富任城区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推荐王德富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副局长和建始县信访局**时,刘勇表示同意。

(14)刘勇收受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龙某甲所送现金9万元

2010年11月,龙某甲得知刘勇可能任职建始县公安局**,便前往刘勇处,让刘勇提前打理关系,邀请刘勇到时任州公安局**刘定敏家去玩,并为刘勇提供1万元现金,以备刘勇送给刘定敏之用,刘勇收下此款。

2011年底,龙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借谈建始县公安局办公楼工程事宜之机,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2013年1月,龙某甲之子龙昌盛在建始县亚龙酒店举办结婚典礼,龙某甲请刘勇当婚礼证婚人,并以请刘勇帮忙陪客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2013年农历正月,龙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2013年夏天,龙某甲邀请刘勇到家中闲聊,并借机送刘勇现金1万元。

2014年底,龙某甲面临资金困难,为尽快结算建始县公安局办公楼工程款,前往刘勇办公室,请求刘勇帮助解决问题,并送给刘勇现金2万元。

2015年底,龙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趁请其解决停工误工费和工程欠款的问题之际,送给刘勇现金2万元。

现查明,在龙某甲所经营的建始县**建筑公司承建建始县公安局办公大楼期间,刘勇在同意支付工程款及误工费的同时,尽力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各种问题。

(15)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杨伟云所送现金1万元

2010年底,杨伟云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1年底,杨伟云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03年7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任命杨伟云任官店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07年7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杨伟云任城郊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2年6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杨伟云任法制大队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提名推荐方案。

(16)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史德高所送现金1.3万元

2010年底,史德高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3万元;2011年底史德高前往刘勇家中,请求刘勇帮忙调动工作,并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2006年2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任命史德高为城郊派出所副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史德高任官店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3年2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史德高任景阳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2013年5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史德高任**安大队副大**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2015年11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史德高任城郊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

(17)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向伟所送现金2万元

2011年8月底,刘勇儿子刘迪昊前往湖南大学就读之前,向伟以给刘迪昊学费和生活费的名义,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1年底,向伟前往刘勇家中,对刘勇升任**表示祝贺,并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向伟任广润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5年11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向伟任建始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时,刘勇表示同意后,即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

(18)刘勇收受建始县九宁爆破公司股东饶钦寿所送现金2万元

2011年8月,饶钦寿前往刘勇家中,对刘勇儿子刘迪昊考上大学表示祝贺,并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3年底,刘勇因脚受伤在家休养,饶钦寿前往其家中看望,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4年底,饶钦寿前往刘勇居住的建始县奎星花园小区楼下,邀约刘勇见面后,饶钦寿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5年底,饶钦寿前往刘勇居住的建始县奎星花园小区楼下,电话约请刘勇见面后,饶钦寿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饶钦寿于2007年6月任建始县九宁爆破公司股东后,刘勇利用在建始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职务之便,对该公司予以关照。

(19)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王泽丰所送现金2.5万元

2011年9月,刘勇儿子刘迪昊前往湖南大学就读,王泽丰以贺喜为由,前往刘勇家中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1年底,王泽丰前往刘勇家中,对刘勇升任建始县公安局**表示祝贺,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王泽丰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2008年6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王泽丰为治安拘留所教导员兼刑警大队副大**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王泽丰为三里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3年2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王泽丰为长梁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2015年11月,刘勇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王泽丰任城区派出所所长。

(20)刘勇收受建始县方正民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建武所送现金3万元

2011年9月,周建武前往刘勇家中,以给刘勇儿子大学学费的名义,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6年农历正月,周建武前往刘勇家中,以给刘勇儿子出国留学路费和学费的名义,送给刘勇现金2万元。

现查明,周建武长期在建始县从事民爆业务,刘勇作为**安大队大**和分管该业务的**对其业务给予支持。另查明,2000年8月15日,周建武所在公司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为帮助周建武恢复经营,刘勇代表建始县公安局多次赴省、州申请验收和开业。

(21)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周斌所送现金1万元

2011年底,周斌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周斌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15年度,周斌因“五心工作法”受到上级表扬,刘勇向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同年11月,刘勇会同政治处任拟定人事调整方案,建议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调整周斌任**安大**。

(22)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谭修武所送现金1万元

2011年底,谭修武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谭修武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谭修武任建始县公安局花坪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

(23)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孙胜孟所送现金1万元

2011年底,孙胜孟经与刘勇联系后,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孙胜孟经与刘勇联系后,前往刘勇家中,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08年8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孙胜孟任建始县公安局龙坪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研究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孙胜孟任建始县公安局红岩寺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

(24)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刘建华所送现金0.4万元

2011年底,刘建华借刘勇到建始县公安局广润派出所检查工作之机,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13年底,刘建华借与刘勇在外进餐之机,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

现查明,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刘建华任建始县公安局广润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

(25)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邱昌会所送现金0.6万元

2011年底,邱昌会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3万元;2012年底,邱昌会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将0.3万元现金放于刘勇办公桌内。

现查明,2008年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邱昌会任出入境管理大队大**时,刘勇表示同意;2014年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邱昌会任行政审批大**时,刘勇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邱昌会任*甲队大**。

(26)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胡怀清所送现金0.9万元

2011年底,胡怀清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3万元;2012年底,胡怀清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3万元;2013年底,胡怀清前往刘勇家中,以给其子刘迪昊压岁钱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3万元。

现查明,2013年9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胡怀清任局党委**时,刘勇表示同意。

(27)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康犇所送现金1万元

2011年底,康犇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康犇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07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任命康犇为城区派出所副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康犇任花坪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5年11月,刘勇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康犇任天生派出所所长。

(28)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汪义虎所送现金1万元

2011年底,汪义虎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主持建始县公安局龙坪派出所工作的汪义虎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11年12月,刘勇向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推荐汪义虎主持龙坪派出所工作;2013年4月,建始县公安局讨论拟提名推荐汪义虎任龙坪派出所所长时,刘勇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汪义虎任龙坪派出所所长。

(29)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苏凌所送现金1万元

2011年底,主持建始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工作的干警苏凌经与刘勇联系后,前往刘勇家中,对刘勇升任**表示祝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苏凌经与刘勇联系后,前往刘勇家中,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08年6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苏凌任城郊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刘勇提名推荐苏凌主持该所工作;2015年11月,刘勇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苏凌任**警大**。

(30)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汪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2011年底,汪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2年6月,汪某甲前往山东省济南市看望在此参加培训的刘勇,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刘勇收下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2年底,汪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3年底,汪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4年底,汪某甲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2005年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任命汪某甲为茅田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汪某甲任看守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

(31)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原党委**刘辉所送现金1.5万元

2011年底,刘辉电话邀约刘勇在其居住地建始县奎星花园小区楼下见面,并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2年底,刘辉请刘勇等人在建始县洞天歌舞厅唱歌,借刘勇上洗手间之机,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刘辉任城区派出所所长期间,**决该所**居住地的排水管网问题,刘勇安排分管财务的副**田某甲为该所拨款7万余元;2013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推荐刘辉任公安局党委**时,刘勇表示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推荐提名方案。

(32)刘勇收受建始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田勇所送现金0.8万元

2011年农历12月的一天,田勇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感谢对建始县人民医院的大力支持和关照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4万元;2013年农历12月的一天,刘勇受同事李平的请托,为李平侄女在建始县人民医院就业入编而前往田勇处请求帮助,田勇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4万元。

现查明,自刘勇任建始县公安局**以来,多次处理发生于建始县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和医闹事件,维护了该院的工作秩序,保障了该院的**人身安全。

(33)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谢勇所送现金0.4万元

2012年春节前,谢勇前往刘勇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2015年春节前,谢勇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2万元。

现查明,2013年10月,刘勇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县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谢勇任*乙队大**。

(34)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孔平所送现金1万元

2012年底,孔平前往刘勇家中,以给刘勇之子刘迪昊红包的名义,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3年底,孔平前往刘勇家中,以给刘勇之子刘迪昊压岁钱的名义,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09年8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孔平任茅田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1年3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孔平任茅田派出所所长时,刘勇表示同意;2015年11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孔平任**安大队教导员时,刘勇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孔平任**安大队教导员。

(35)刘勇收受建始县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显锋所送现金2万元

2013年春节前,经电话联系,李显锋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2016年春节期间,李显锋经与刘勇联系后,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刘勇在建始县公安局分管**安大队工作期间,对建始安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审批和爆破物资储存管理巡查检查时,提前告知李显锋,让该公司在检查之际顺利过关。

(36)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王芾铮所送现金1.5万元

2013年底,刘勇因脚受伤在家养病,王芾铮经与刘勇联系后,前往其家中探望,并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4年底,王芾铮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2015年年底,王芾铮前往刘勇家中,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0.5万元。

现查明,2013年1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王芾铮任三里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同意后,会同该局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王芾铮任三里派出所教导员;2015年11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讨论拟提名推荐王芾铮任三里派出所所长时,刘勇同意后,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王芾铮任三里派出所所长。

(37)刘勇收受建始县公安局干警曹毅所送现金1万元

2014年底,曹毅前往刘勇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

现查明,2007年4月,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拟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曹毅任长梁派出所教导员时,刘勇表示同意;2015年11月,刘勇会同政治处拟定人事提名推荐方案,建议建始公安局党委向建始县委提名推荐曹毅任长梁派出所所长。

(38)刘勇收受建始县个体工商户刘天国所送现金1万元

2015年,建始县公安局搬迁至新办公楼办公后,专用发电设备未能保障正常使用,刘勇遂追查责任,对该局发电设备负责常年维护的技术工人刘天国为求得刘勇谅解,前往刘勇办公室,送给刘勇现金1万元。刘勇收下后,委托时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副**田某甲退还刘天国。后田某甲未照刘勇之意退回,谎称退款不成,将现金1万元返还给刘勇,刘勇收下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现查明,刘天国负责建始县公安局水电设施维护,不能有效保障电力供应,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后,对刘天国工作不满意的刘勇并未要求终止与刘天国劳务关系。

(39)刘勇收受利川市公安局党委**、副**邝福军所送书法作品两幅,价值4.8万元

2018年4月19日,邝福军借陪书法家辛建社在利川游玩之机,请辛建社为自己现场书写书法作品数幅。次日,邝福军前往时任利川市公安局党委**、**刘勇的办公室,送给刘勇两幅辛建社书法作品,并告知所送作品为邝福军亲见辛建社所作,刘勇明知邝福军与自己系上下级关系,仍予收下。经鉴定,两幅作品价格为4.8万元。

二、涉嫌贪污72万元,其中个人侵占22万元

刘勇在担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范荣(另案处理),党委**、副**田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套取建始县公安局公款72万元,其中个人侵占了22万元,涉嫌贪污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腊月,时任建始县公安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建始县公安局党委**田某甲提议春节期间按照惯例可安排公款供局领导个人开支使用,时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范荣表示同意,并召集田某甲、刘勇共同商议后,三人一致同意田某甲的意见,同时商定,给范荣20万元、给刘勇10万元、给田某甲5万元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后田某甲交办警务保障室干警李婵娟和陈某丁任务时,要求给局领导准备工作经费使用,吩咐陈某丁以陈某丁本人的名义,以提取春节维稳备用金为由,先从财务室借出工作经费,后期想办法通过找发票和列支项目等方式将这部分予以冲账。同月15日,经田某甲签批同意,陈某丁出据借出现金30万元交与田某甲,田某甲将其中15万元现金交给范荣,其中10万元现金交给刘勇,自己分得5万元现金。刘勇与范荣、田某甲分别侵占公款并用于个人开支后,陈某丁虚开机关办公楼维修、机关车辆用油、机关购物、机关食堂支出等发票,经田某甲签批同意后,列支冲抵借支30万元来虚假平账。

(2)2012年腊月,田某甲请示范荣年底给领导安排经费的事情时,范荣指示按照以前惯例执行,并称局里经费不宽裕,给自己10万元。后田某甲召集陈某丁和警务保障室主任黄某戊到其办公室,在要求给范荣10万元同时,借机为自己和刘勇每人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陈某丁以春节维稳备用金为由,以个人名义从警务保障室借出20万元现金交给田某甲。田某甲将其中10 万元现金交给范荣,自已和刘勇各分得5万元现金。刘勇、范荣、田某甲分别侵占公款用于个人开支后,陈某丁虚开机关办公楼维修、机关车辆维修等发票,经田某甲签批同意后,列支冲抵借支20万元,藉此虚假平账。

(3)2013年腊月,田某甲请示范荣年底给领导安排经费的事情时,范荣指示按照以前惯例执行。之后田某甲到警务保障室黄建鸿办公室,安排时任警务保障室主任黄某戊和副主任陈某丁二人从单位财务给局领导准备20万元。后建始县公安局业州派出所所长黄兴华和建始县金盾保安公司负责人吴斌前来找田某甲审批报账。田某甲查阅业洲派出所台账后,告知黄兴华该所支出已经超过年初预算,要求该所立即退回超支资金,黄兴华遂安排吴斌将超支款17万元退至黄某戊处。收款后,警务保障室并未作账务调整处理,此前已作支出仍然存续于账面,而17万元现金则滞留账外。适逢春节将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共给建始县公安局车辆安全奖3万元,黄某戊收取此款后共计有20万元现金滞留账外,直到田某甲前来警务保障室取走此款。黄某戊给田某甲交款之时,见刘勇驾车进入建始县公安局大院,田某甲遂让黄某戊将5万元现金送至刘勇车上。田某甲送给范荣10万元现金后,留给自己5万元现金。现查明,刘勇、田某甲、范荣等人实际侵占公款并用于个人开支之前,田某甲和黄某戊业已虚假平账。

(4)2012年6月12日,刘勇借参加济南**培训班学习之机,以学习期间用钱为由,经田某甲授意,安排陈某丁将公款2万元借出后存于刘勇账户,后刘勇全部用于个人支出而未归还。在田某甲授意下,陈某丁以虚开发票列支2万元冲抵借支的手段虚假平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法作品两幅等物证;2.户籍信息、任职文件、到案情况说明、工程合同、记账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退缴凭证等书证;3.证人汪某甲、龙某甲、田某甲、陈某丁、黄某戊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被告人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宗卿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勇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册,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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