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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勇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311号

被告人刘勇,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县**乡**村**组,暂住**镇**村**号**室。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勇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下沙西街同乘一辆机动车欲离开时,车子差点撞到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康某某驾驶的载乘被害人童某某的助动车,双方遂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康某某继续朝前行驶,被告人刘勇等人遂开车追上去,在截停助动车后,被告人刘勇、范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童某某、康某某拳打脚踢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童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右侧上领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勇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童某某、康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事情的起因,以及其两人被被告人刘勇等人无故殴打致伤的情况。

3.同案犯范某某的陈述,证实事情的起因,以及其和被告人刘勇参与打架的情况。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事情的起因,以及被告人刘勇和范某某殴打被害人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到涉案监控光盘1张的情况,以及视频资料内容显示被告人刘勇伙同范某某等人殴打两名被害人的情况。

6.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童某某。康某某的伤势情况。

7.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勇的前科、劣迹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刘勇的到案情况。

9.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勇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勇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助理检察官王青双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勇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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