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区**大道**号,住荆门市**区**大道**号**社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广东省等地盗窃作案67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97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冬瓜宇村天后宫盗窃15次,盗得功德箱内现金共计500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何仙姑庙盗窃6次,盗得功德箱内现金共计2500元。
3.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芦湾村洪圣宫盗窃10次,盗得功德箱内现金共计4000元。
4.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三圣宫盗窃15次,盗得功德箱内现金共计3000元。
5.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铜鼓山观音庙盗窃2次,盗得功德箱内现金共计1000元。
6.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汉溪村关帝庙盗窃10次,盗得功德箱内现金共计4000元。
7.2020年4月16日、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三清观分别盗得功德箱内现金2985元、2100元。
8.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唐安古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2155元。
9.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沙洋县纪山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2700元。
10.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基督教堂盗得奉献箱内现金2000元。
1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荆门市**区城北防护林翻墙进入郑某某住处,盗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及现金370元。经鉴定,该首饰价值共计5805元。
12.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京山市云峰禅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9000元。
13.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京山市永兴镇观音岩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100元。
14.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京山市**镇**寺翻窗进入袁某某居士居住的房屋,盗得现金2.3万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当阳市庙前镇准备前往普济寺盗窃,因形迹可疑被抓获,民警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业务凭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购物小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29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袁某某、公某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当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刘某某的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华平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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