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刘勇,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住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勇到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内伺机盗窃财物,在盗窃未果后离开该房间继续在小区内寻找盗窃目标时被小区保安挡获。被告人刘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槐勤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勇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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