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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勋盗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年3月6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诽谤及敲诈勒索,于2019年4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刘勋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闽清县**乡**村**街**号民宅门前场地上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的一部三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10725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勋在闽清县**镇**大街被闽清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照片;被害人阮某某提供的材料;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2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的财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许挺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勋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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