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刘化兵,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奉新县**镇**村**组**号,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2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化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化兵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刘化兵在本市闵行区瑞丽路128号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附近,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黄某某(已判刑),后黄某某将该冰毒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某某所用于吸食。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化兵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人黄某某、姜某某所的证言及相应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4日19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黄某某在本市瑞丽路第五人民医院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化兵购买一小包冰毒。同日,黄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冰毒贩卖给姜某某所用于吸食。
微信及转账记录、账单详情截图证实,2020年6月4日,姜某某所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1,500元,同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化兵1,000元。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化兵处扣押一部手机。
4.上海原思标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送检的姜某某所头发总长约0.5cm,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姜某某所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处罚。
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化兵的前科、劣迹情况,系累犯;黄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9月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刑。
6.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化兵系被抓获到案。
7.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化兵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刘化兵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化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化兵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化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化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化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化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化兵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一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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