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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华东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刘华东,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0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武侯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200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华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刘华东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菜易通”菜市场外人行道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外套口袋内一部玫瑰金色VIVOY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2、2020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华东窜至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渭水菜市附近,将被害人汪某某上衣右边包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逃离过程中被民警挡获归案。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华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东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华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华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强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华东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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