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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华峰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65

被告人刘华峰,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广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华峰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刘华峰在担任广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区**路***号***)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钢材及对销售的应收款项催收的职务便利,将客户陈某甲、钟某某等支付的钢材货款共计人民币1644126.2元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挥霍。

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华峰为骗取广州市黄埔区**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苏某某)的钢材,私自以**公司的名义向**建材经营部购买价值人民币461646.2元的四车钢材,并约定2020年1月1日付清货款。同日,被告人刘华峰以人民币454011元的低价将上述钢材从湛江市运输转卖给陈某甲,并将陈某甲支付的第一笔货款人民币9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刘华峰在**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日,因**公司索要,陈某甲将本应支付给**建材经营部的货款人民币18万元转账给**公司提供的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69********

2020年1月21日,湛江港公安局向陈某甲扣押货款人民币184011元,并于2020年3月16日发还被害人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华峰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公司和被害人苏某某的报案材料;3.证人陈某甲、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扣押材料;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7.业务提货单等书证;8.电子数据;9.归案经过;10.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峰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华峰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华峰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华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职务侵占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华峰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78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湛江港公安局冻结的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69********内人民币140931.13元,请依法判处。

6.电子数据: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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