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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商量让被害人容某某拿钱帮忙到劳务公司拿回身份证,随后二人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的空地处找到被害人容某某,期间刘发现容将银行卡藏于空地一堵墙的裂缝里,后让陈在墙的裂缝处找到银行卡,刘与陈遂用容的一件蓝色外套绑住其双脚,并用拳头及一现场捡到的空矿泉水瓶殴打被害人容,持续殴打约30分钟,并强迫容说出银行卡密码。获得银行卡密码后,陈留在现场看管容,刘持银行卡到银行取出容银行卡内2100元,并将100元分给陈。三人离开现场时,容趁对方不注意逃跑到附近公安岗亭报警,陈某某、刘某某逃跑一段路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47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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