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5〕60号
被告人刘华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65********,辽宁省灯塔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系经营皮草生意的个体户,住灯塔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3年12月11日向汕头海关缉私局投案,2014年3月3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华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5年8月24日汕头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刘华成为获取非法利润,与广东省惠来县**二厂、葵铿**有限公司(香港)以及**企业(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即同案人林某甲(另案起诉)商定,由其委托林某甲在各国际皮草拍卖会上购买动物生皮皮草后,由林某甲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包税进口,并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在境内交付。在此期间,被告人刘华成出境参加拍卖会或电话委托林某甲。约定竞买的水貂生皮的数量及价格,后由林某甲以**(企业)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的名义,在丹麦哥本哈根皮草拍卖会(Kopenhagen Fur)、芬兰北欧世家拍卖会(SAGA)、美国传奇皮草拍卖会(ALC)、加拿大北美裘皮拍卖行(NAFA)等国际皮草拍卖会以客户号“806”、“K7”竞买水貂生皮皮草371449张,并代为交割,分批运至香港后,以**皮革皮草有限公司(香港)来料加工货物的名义以陆运方式分批发运至广东省惠来县。之后,同案人林某甲组织人员使用葵铿二厂的来料加工保税手册,将上述属于刘华成所有、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二厂的保税货物通关进口,并将水貂生皮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在国内交付给被告人刘华成。被告人刘华成与该厂会计蔡某某核对款项后,将动物皮草的货款、代拍款、通关加工费、运费等款项转账汇到林金招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刘华成上述走私进境货物共计涉嫌偷逃国家应缴税款60162540.9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华成被扣押皮草货物、拍卖会皮草资料照片等;
2.书证:个体工商登记资料、境外拍卖会发票、加工装箱单、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银行账单、发货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账等;
3.鉴定意见:汕头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海关核定证明书、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4.汕头海关缉私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证人孙某甲、孙某乙、詹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林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6.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丁、蔡某某、钟某某、林某丙、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刘华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包税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华成有自动投案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澈
2015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华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查扣被告人刘华成上缴的违法所得200万元,请依法判决;
3.本案案卷共拾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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