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刘华敏,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镇**北路**号**幢***室。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华敏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24日间,被告人刘华敏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杨某某到各医院向患者等销售人血白蛋白等药品及医疗器械,被告人刘华敏自己也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后经他人举报,于2019年3月24日当场查获到在大理州医院销售药品的杨某某,并从杨某某处及杨某某所租用出租房屋查获刘华敏所经营的大量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同日,侦查机关在祥云县查获被告人刘华敏,并当场从被告人刘华敏所驾驶的云A182NC车上查获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本案查获药品共计27项,医疗器械共计22项,经价格认定,本案查获的药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9744元,查获的医疗器械价值无法认定。
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华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经统计合计人民币534964元,其中经核实刘华敏销售药品及三类医疗器械的金额合计人民币47万多元。
经查,被告人刘华敏未办理过《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书证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检验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敏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专卖品、三类医疗器械的数额合计达84万多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2019年11月13日
附:1、证据材料共8卷、补充材料7页、笔记本二本、光盘共9张。
2、被告人刘华敏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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