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Z566号
被告人刘华花,男,出生日期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乐至县**乡**村**组**号。2007年3月、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帆,男,出生日期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祖保,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新疆和硕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华花、蒋祖保、张帆、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晚22时许,被告人刘华花、刘某某、蒋祖保乘坐张帆驾驶的车辆来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喜安村菜市附近,被告人刘华花、刘某某、蒋祖保三人进入喜安菜市内,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红色福三顺电动三轮车盗走。2020年8月7日早晨6时40分许,四名被告人将被盗电瓶车销赃。案发后被告人刘华花家属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
2020年8月23日,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街道土地社区安宁街一无名网吧内将被告人蒋祖保挡获。2020年8月24日,民警在蒋祖保的协助下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街道土地社区永安巷京东便利店附近一自建房二楼房间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挡获。2020年8月24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杏林路1段21号8栋土豪电竞网域将被告人张帆挡获。2020年8月28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紫金路77号蓉垚尚城小区将被告人刘华花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华花、蒋祖保、张帆、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花、张帆、蒋祖保、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华花、张帆、蒋祖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祖保因嫌疑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协助警察抓获同案犯,可以认定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四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华花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张帆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蒋祖保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青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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