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刘华龙(绰号刘老歪、刘歪嘴),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路**号**号,住址贵州省大方县**镇**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华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刘华龙在大方县大方镇庆云街向他人贩卖毒品美沙酮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美沙酮净重219.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华龙的供述;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户籍信息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堪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华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华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华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华龙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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