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刘占斌,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宅**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18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占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10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9月21日、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刘占斌与其朋友被害人丛某某(男,殁年41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晚23时许,二人在微信语音聊天中继续互骂,后被害人丛某某便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门前刘占斌家附近,刘占斌得知丛某某来到后,便持家中尖刀下楼。与丛碰面后,二人再起争执,刘随即持尖刀捅刺丛某某颈、肩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丛某某系生前颈部被刺,致左颈动脉、静脉损伤失血死亡。
被告人刘占斌在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凶器尖刀、蓝色牛仔裤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信息表、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
3.证人王某、田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占斌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
6.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刘占斌与丛某某微信语音播放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