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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卫星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卫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卫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7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卫星采用箱包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坐****次航班从景洪市**机场至长沙,在景洪市**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06.9克,毒品海洛因净重2121.2克。被告人刘卫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06.9克,毒品海洛因净重2121.2克;

2.书证:户籍证明、登机牌;

3.证人证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人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卫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卫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星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卫星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亮亮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卫星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卷宗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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