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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友生运输毒品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刘友生(绰号“小疙瘩”),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5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道**村民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号附**号)。201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渑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6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9年6月2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友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930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201910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921日、20191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1 时许,被告人刘友生在三门峡市区搭乘出租车到渑池县购买毒品,后携带购买的毒品搭乘该出租车返回三门峡市区,当该出租车行驶至三门峡东站高速路口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刘友生身上查获两包疑似毒品物质,经称量,共计重135.83克。刘友生被抓获后,民警对其租住处搜查,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物质,经称量,重0.74克。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三包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友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宁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等;视听资料抓获现场视频,称量、取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友生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友生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友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友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友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至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友生现被羁押于河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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