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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双义、李剑峰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双义,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屯。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剑峰,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旅店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旅店(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双义、李剑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双义、李剑峰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刘双义在其房屋上违规私自加盖二层楼后,为多获补偿款,找到被告人李剑峰,让李剑峰帮忙购买私建房屋的审批手续,并承诺给予李剑峰好处费。后李剑峰找到哈尔滨市呼兰区某某所所长王某某(另案处理),李剑峰为刘双义垫付7万元好处费,从王某某处获得落款日期为1993年5月27日含464.85平方米新、翻、改、扩建工程批准书、建筑工程定位平面图等内容的虚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刘双义获得该手续后,承诺给李剑峰12.8万元好处费。2013年,刘双义持该虚假手续,以400多平房屋系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向哈尔滨市呼兰区征收办索要人民币300余万元补偿款,因征收办未答应而未得逞。

经侦查,被告人刘双义、李剑峰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收补偿方案、契约、买房协议、收据、关于萧红故居东地段被征收人赵洪恩协议签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马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双义、李剑峰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义、李剑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双义、李剑峰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双义、李剑峰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虹

                               魏洪智

                              胡珊珊

                                  2020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刘双义、李剑峰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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