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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双全盗窃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双全,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5********,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蓬溪县**镇**村**组**号。201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1月10又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双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双全去至蓬溪县任隆镇五郎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家中,在卧室棉絮下面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另一卧室内盗走智能手机一部。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双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双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斌州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双全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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