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沪******号”雪佛兰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卞和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交警大队门口路段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209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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