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双玉,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街社区*组***号,群众,非公职人员。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双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双玉在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开设了一间名为**厂的工厂,该工厂主要是对成品耳机进行贴标(标有BEATSTOUR品牌标志)和包装,并将上述耳机销售至深圳***电子城。2014年11月20日19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惠阳区**镇**村**厂抓获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现场查获大盒耳BEATS STUDDIO头戴式耳机792盒、大盒耳BEATS STUDDIO V2WIRELESS无线式耳机613盒、BEATS TOUR V2入耳式耳机200盒及包装盒、耳机配件、耳机线等物品。经BEATS品牌商标注册人**电器有限公司证实并未授权该工厂生产标有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在该工厂缴获的耳机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惠州宏帮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在工厂缴获的销售账本所载明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进行核算,已销售的假冒耳机的价值是1829259元人民币,尚未销售的已扣押耳机的价值是157228.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建议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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