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发富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发富,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发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发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刘发富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菜市场内,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婴儿车上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2018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刘发富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三丰鞋业对面路边将该手机以300元价格卖给路人。

2、2018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发富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后坂村华仁珠店门口,趁被害人施某乙不备,将其置放于婴儿车后侧黑色袋子中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手机盗走。当日,被告人刘发富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后坂村一无名小巷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路人。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

被告人刘发富于2019年8月1日8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壶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罪犯病情诊断书、医学意见书、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疾病证明书、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

2.证人证言:证人稀某某、林某某、施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施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发富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发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发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发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发富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发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洁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发富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