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刘发权,曾用名刘佳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龙场营镇皂角村六组10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发权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发权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将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学院路154号门口机动车停车位的一辆电动摩托车上的一块锂电池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锂电池价值人民币1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发权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发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发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发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刘发权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刘发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发权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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