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刘发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发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刘发源驾驶鲁******三轮摩托车从闽侯县荆溪镇桃田村出发往闽侯县上街镇方向行驶,途经**街镇**街路“康佰家大药房”门口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福州鼓楼****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刘发源驾车逃逸,且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拆卸了鲁******三轮摩托车号牌,同日5时30时许,一路人见人被车撞了就用被害人王某乙的手机告知王某乙的近亲属王某甲,后被害人王某乙被送医院。被害人王某乙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1月29日22时32分在其家中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认定被告人刘友源驾驶的鲁******三轮摩托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轮摩托车前轮制动拉线陈旧性松脱,前轮制动工作无效,后轮制动操纵时,制动器呈抱死状态,行车制动系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街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刘发源发生文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故意破坏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发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不负本事故责任。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发源于在闽侯县**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13日,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发源已经赔偿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共计人民币35万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故意破坏拆卸下的鲁******车牌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发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发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鲁******三轮摩托车,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且故意破坏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凤
2020年11月8日
附注:
(一)被告人刘发源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量刑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