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发良,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急性传染病,麻栗坡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李明园,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发良、李明园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项之规定,2019年9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审查期间,2019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 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刘发良系父子关系,刘某某与刘发良夫妇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激化,2019年5月29日晚上7时许,刘某某又因家庭琐事与刘发良吵架,刘某某先用木棒打刘发良而互相扭打致使刘某某倒地,刘发良抢到刘某某手中的木棒持续殴打刘某某的头部及腿部,持续到自己乏力倒地为止。被告人李明园见刘某某有爬起来的迹象,即拿起木棒再次对刘某某的头部、脚部进行殴打直至其无反抗能力。村干部张某某赶到现场后立即报警,铁厂卫生院将伤者拉到卫生院救治,卫生院经初步处理后建议家属转院,刘发良阻止其亲属,不准将刘某某转院医治,直至5月31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在铁厂卫生院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等(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等;3.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发良、李明园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朱瑞良
二○二○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明园现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发良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4册,证据目录1份,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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