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刘叶文,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叶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叶文在云阳县**镇**村“**”,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路边车棚内价值1769元的都市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自用。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刘叶文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2.证人李某某、严某某、任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叶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叶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叶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叶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叶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叶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叶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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