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683号
被告人刘合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合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刘合君在其租住的**区**开发区**路**号对面**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冰毒、麻果等毒品。
归案后,被告人刘合君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吸毒成瘾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前科材料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员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暂不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合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合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合君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合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容留他人吸毒罪,系再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合君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合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乐和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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