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刘合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3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1986年8月29日因盗窃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3月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7年11月16日因赌博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11月16日因赌博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8月2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0月1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18日因滥伐林木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刘根,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2001年因非法拘禁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7年1月12日因聚众斗殴罪、收购赃物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1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辉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辉县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接群众匿名举报,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拍石头乡黑沟水村黄石岩自然村一家户内查获一赌博场所。经调查,2019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合林伙同冯刘根等人在拍石头乡黑水沟村黄石岩自然村、卫辉市土池村、占城镇一废弃砖厂等地方开设赌场,组织李某某、夏某某、原某某等多名人员一起进行赌博活动,该赌博场所利用牌九进行赌博活动,赌注为每锅1200元、2400元、4800元不等,并雇佣他人在赌场进行抽水、为赌场放哨。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刘合林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位于辉县市拍石头乡黑水沟村黄石岩自然村的房子借给刘合林使用,刘合林每次给刘某某300元的报酬。经过对胡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信息统计,胡某某帮助刘合林给赌客在微信、支付宝上面换取赌资共计13.3万元;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查获刘合林赌场当天在夏某某、胡某某、袁某某处共扣押赌资5.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验钞机1台、牌九27张;
2.书证: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胡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合林、冯刘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同庆
代理检察员:张 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合林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被告人冯刘根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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