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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吉峰强奸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吉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办事处丹江口市**。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吉峰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吉峰在江苏省苏州市务工期间,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并添加王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刘吉峰返回了丹江口市,在微信上邀约王某某来丹江口市一起卖鱼,2019年11月24日下午,王某某从苏州市乘车到襄阳市东火车站后,刘吉峰将其接到位于丹江口市**办事处**村**路出租屋内。当日晚上8时许,在该出租屋卧室内,趁王某某内心恐惧坐车劳累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6.视听资料:询问、讯问视频和医院监控视频三张;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吉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吉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吉峰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正波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吉峰现羁押于湖北省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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