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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中风后患有后遗症,曾多次到松滋市**镇中心卫生院理疗科找被害人黎某某**进行治疗,因自觉医生黎某某是故意不治好自己,所以治疗效果不明显,遂心生怨恨,产生了教训一下黎某某的想法。2020年6月11日15时许,刘某某从家中带了一把水果刀放在绿色布袋内,骑二轮摩托车到**镇中心卫生院找到黎某某,要黎某某给他开治疗脑梗的中药,黎某某说理疗科不能开中药,但可以帮助联系让中医科**来开。接着刘某某说要去上厕所,同时黎明打电话和中医科医生联系。刘某某回到黎某某办公室后,看见黎某某在背对着门打电话,认为黎某某是故意不给自己开药,越想越气,就从随身所带的绿色布袋里拿出水果刀朝黎某某左腰部捅了一刀。随后,刘某某边往外走边用黑色塑料袋包住水果刀。实习医生张某某见状连忙报警,并上前追赶。正在医院理疗科治病的患者周某某、患者家属江某某等人闻讯后也上前追赶。刘某某走到医院住院部旁时,将刀丢弃在花坛内,准备骑摩托车离开,被追赶而来的张某某和周某某等人拦住,周某某警告刘某某要其直接到派出所去,张某某也在路边捡了一根棍子跟在后面,将刘某某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后黎某某被送往松滋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2.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5.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6.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物证:水果刀1把。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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