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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和平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刘和平,又名吴安福,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7月28日因对刘和平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8年8月7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和平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14日)。现本院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刘和平的岳父岳母相续去世,在办理丧事期间,刘和平四川的亲戚没有人来哀悼,加之其认为在贵州盘州市生活八年没有亲生子女,便产生轻生的想法。2018年3月23日23时许,刘和平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割腕并将血滴到灵堂内,其妻某某甲和前来帮忙当管事的被害人某某乙等人见后对刘和平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刘和平持尖刀追杀某某乙,某某乙被杀伤后跑到屋外死亡。其间,参与劝阻的被害人杜某某的右手被刘和平用刀划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某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杀伤左胸部致左肺、心脏损伤死亡;杜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赔偿协议、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吴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鲍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和平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和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贤魁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和平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八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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