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咏雪,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4********,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职业,住**社区居委会**路**楼**单元**号。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咏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9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咏雪虚构自己可以以8.5折至8.9折不等的价格购买原价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前提是当月付款,次月交付加油卡或充值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张油卡还可以返利30至80元不等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贾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等12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8661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欠条等书证;
2、被害人贾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等12人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刘咏雪的供述和辩解;
6、光碟八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咏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咏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咏雪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十八册、光碟八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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