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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唐俊盗窃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唐俊,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宿舍**单元*-*(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月6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于2017年12月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唐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唐俊在奉节县城内,多次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他人房屋内实施盗窃,共盗得人民币15300余元。

1.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唐俊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熊某某位于奉节县**街道**巷*号*单元**-*的家中,将卧室内桌子上的一个女包拿出门外,将包内现金人民币10100元盗走,随即将包丢到门外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唐俊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甲位于奉节县**镇**街***号*单元*-*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3.2019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唐俊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郭某某位于奉节县**镇**街道**路***号*单元***的家中,从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4.2020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唐俊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奉节县**街道**公司宿舍*单元*-*的家中,从客厅沙发上的衣服荷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随后,被告人刘唐俊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乙位于奉节县**街道**巷*号楼*单元***的家中,从客厅茶几抽屉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刘唐俊从以上两处房屋内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唐俊在奉节县鱼复街道诗仙东路130号4单元楼下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对私账户客户信息及账户明细、存入人民币冠字号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存折复印件、取出人民币冠字号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手机数据轨迹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张某某、刘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唐俊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唐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5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唐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唐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唐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刘唐俊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唐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帮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唐俊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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