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刘啸雄,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6********,汉族,大专毕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8月16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咸阳所临时羁押;于2018年8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啸雄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刘啸雄谎称自己的父亲是**油田物资采购部部长,称可以帮被害人潘某某通过内部采购往**油田销售陶粒沙,并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收取被害人潘某某10万元,被告人刘啸雄收到10万元后随即将钱通过他的司机李某某转到**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汪某某的账户上,支付其在**公司租赁豪车的欠款,之后被告人刘啸雄并没有完成帮助被害人 潘某某往**油田销售陶粒砂事情,且拒不归还10万元,并且拒不联系被害人潘某某。
被告人刘啸雄于2019年8月16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咸阳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证明、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啸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啸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元元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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