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善慧组织卖淫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196号

被告人刘善慧(曾用名刘现会,绰号“小灰灰”),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号**楼古脉养生会所。2019年2月因介绍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善慧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刘善慧伙同舒某某(已判决)租赁本市徐汇区龙吴路1343弄13号1003室、4号903室作为卖淫嫖娼及办公场所,由刘善慧招募林某某(已判决),舒某某招募吴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决),组织3名卖淫女并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开展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期间,刘善慧负责向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不定期到卖淫场所检查,并安排舒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管理、收取嫖资、带客等。林某某、吴某某负责接送嫖客、安排小姐、收取嫖资等,姚某某负责在小区周围望风、收取嫖资等予以协助。2020年4月16日晚,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共计7人。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刘善慧在本市徐汇区田林东路564号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舒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善慧伙同他人组织卖淫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到案和劣迹情况。

3.被告人刘善慧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善慧与他人结伙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卓英

检察官助理章斌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善慧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