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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喜庆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41号 

被告人刘喜庆,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2日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日。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喜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刘喜庆和张某某(另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聚金万家苑大门口汇巨超市旁,通过破坏锁具、拖拽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望江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由被害人梁某某自行追回。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刘喜庆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喜庆的供述和辩解;

5.估价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7.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喜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喜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喜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喜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喜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喜庆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检察官助理:袁洽伍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喜庆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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