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刘四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79********,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区**街**号(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2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7月25日被解回,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0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四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在开封市七盛角景区,对被告人刘四成及其工友董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吸毒行为进行盘查,民警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刘四成、董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民警撕扯,期间刘四成趁民警不备,从身上取出长约十公分刀具向民警挥舞,之后趁民警向外躲闪之际逃离现场。刘四成持刀拒捕行为,对民警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且引发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四成在开封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门前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民警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等; 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四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四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四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四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四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四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刑期,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苏萍
检察官助理:陈金永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四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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