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刘园园,曾用名刘元元,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榆林市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园园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园园与其妻子被害人成某某因情感纠纷,在二人租住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福谦堡59号410室内发生争吵厮打,刘园园持菜刀在成某某头面部、颈部及肩部进行劈砍,致成某某死亡,刘园园将成某某颈部砍断,并于当日下午逃离现场。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园园再次返回现场,使用塑料袋、胶带等物体分别将尸体的头部、躯干部进行包裹,并对现场进行清理后逃离。经鉴定:成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伤及头颈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脊髓及双侧动静脉离断死亡。同年6月15日,被告人刘园园在福建省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检查笔录;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5.书证;6.证人证言;7.辨认笔录;8.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园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园园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9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刘园园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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