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刘园有(曾用名刘同友,绰号“小友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铜陵**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城**苑**栋**室。被告人刘园有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6月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月20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园有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钱柏胜(绰号“二孬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77********,汉族,初中文化,铜陵**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队**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城**区**
栋**室。被告人钱柏胜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钱柏胜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海宝(绰号“海宝”),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铜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被告人陈海宝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被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海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辉(曾用名江群),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江辉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铜陵**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城**苑**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茂龙(绰号“毛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园**栋**室。被告人吴茂龙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1月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被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茂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思良(绰号“思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铜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该处。被告人王思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被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思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正武(绰号“小武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城**栋**室。被告人吴正武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思宝(绰号“思宝”),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铜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新村**栋**室。被告人王思宝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被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思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勇(绰号“小四川”),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2********,汉族,小学文化,铜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社**号,住该处。被告人曹勇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3日被江苏省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9年4月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平静(绰号“兔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该处。被告人安平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农场**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花园**栋**室。被告人胡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小金刚”),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单元**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焕明(绰号“高老五”),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
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高焕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阿南”),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室。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园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钱柏胜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以被告人陈海宝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江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吴茂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王思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吴正武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王思宝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曹勇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安平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胡松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高焕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园有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先后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逐步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于其麾下。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刘园有组织被告人钱柏胜、刘某甲(另案处理)、陈海宝、吴茂龙等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形成经济基础。2008年5月,刘园有出资并注册成立铜陵**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产品公司),安排组织成员钱柏胜为股东进行组织管理,网罗被告人江辉进入公司负责具体事务,同时组织成员陈海宝、吴茂龙等人采取暴力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开始插手铜陵市新桥地区的低品位矿石的经营,自此以刘园有、钱柏胜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该组织继续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先后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形式,形成了以刘园有、钱柏胜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某甲、陈海宝、江辉、吴茂龙、李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思良、吴正武、王思宝、曹勇、安平静、胡松、方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侵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组织特征:2007年刘园有、刘某甲、陈海宝刑满释放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刘园有组织钱柏胜、刘某甲、陈海宝、吴茂龙等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园有为首、人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2008年5月,刘园有出资并注册成立**矿产品公司,安排组织成员钱柏胜为股东进行组织管理,网罗被告人江辉进入公司负责具体事务。同时,刘园有通过为组织成员吴茂龙等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活动支付赔偿款、为组织成员陈海宝、吴茂龙等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支付医疗费的方式,进一步聚拢陈海宝、吴茂龙等人。该组织通过陈海宝、吴茂龙等人所实施的暴力性犯罪活动,在当地确立强势地位。钱柏胜、江辉等人,利用强势地位,以组织名义,采取胁迫及其他手段,进一步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该组织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刘园有通过探望服刑组织成员、资助组织成员家庭生活、为刑满释放组织成员设宴接风、为组织成员涉足运输业务提供便利条件等方式,向组织成员输送利益,以进一步聚拢、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体系。
以刘园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规约。组织内部成员统一称呼刘园有为“老大”,称呼钱柏胜为“二哥”。开设赌场期间,组织内部禁止成员参与赌博,禁止成员吸食毒品。逢重大节日,组织内的主要成员均参与由刘园有所召集的聚会。当组织成员内部发生纠纷时,均由刘园有出面协调解决。
经济特征:2007年至2009年期间,以刘园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形成经济基础。2008年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成立**矿产品公司、铜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铜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并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62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并通过非法控制铜陵市新桥地区的矸石运输和销售市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达1.06亿余元。该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由刘园有通过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为实施犯罪的组织成员支付赔偿款、为组织成员提供家庭生活费用、提供工资奖励、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屋装修费用、为组织成员涉足运输业务提供竞标保证金等方式,向其麾下组织成员输送利益,用以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用以维持、巩固、强化该组织在当地所形成的强势地位,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行为特征:以刘园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强势地位,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在铜陵市新桥地区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2007年至2010年该组织成立、发展的初期,一方面由刘园有组织人员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形成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刘园有默许组织成员陈海宝、吴茂龙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活动,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及他人财产损失,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为该组织在当地确立了强势地位。2009年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利用对当地群众所造成的心理强制,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排除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进一步确立强势地位。
危害特征:以刘园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铜陵市新桥地区长期盘踞,称霸一方,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当地矸石销售及物流运输市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开设赌场罪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刘园有先后伙同齐某某 (另案处理)、被告人高焕明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新桥地区、七0一地区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达100余场次,每场参赌人员众多、赌资数额巨大。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刘园有安排被告人钱柏胜、刘某甲、吴茂龙等人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抽水”及保管“水箱”(用于存放抽水资金),刘某甲同时负责安排被告人陈海宝、吴正武、章某某、董某某(另行处理)等人望风放哨,并支付报酬。高焕明安排佘某某、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均另行处理)负责“抽水”记账、望风、放哨和赌场内外后勤服务工作。经查明,刘园有与高焕明在共同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达100余万元。2009年2月16日晚,刘园有、高焕明合伙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金山村白山组许某某宅开设赌场时,遇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多名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在逃窜过程中摔落深沟导致受伤,后经鉴定,刘某甲、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三、寻衅滋事罪
1、2008年5月21日,为争夺铜陵市义安区**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矿)排土场低品位矿石的收购业务,被告人陈海宝、吴茂龙等人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火车站拾矿队堆场办公室对芮某甲进行殴打。同年5月27日下午4时许,吴茂龙为收购低品位矿石在排土场再次与芮某甲发生冲突,后陈海宝、吴茂龙纠集被告人王思宝等人持钢管、矛等器械,驾车追逐芮某甲至其位于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新桥中学附近的住处,并持械殴打芮某甲及其家人。后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芮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2010年12月17日晚,因琐事纠纷,被告人吴茂龙纠集人员,持械围堵翁某甲父亲翁某乙经营的位于铜陵市义安区的棋牌室,并持械砍砸棋牌室门窗、损毁停放在外的被害人翁某乙的皖GW****号雪佛兰轿车。后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受损价值为2308元。
3、2011年3月2日,因铲车费用纠纷,芮某甲、陆某甲驾车在铜陵市义安区新桥矿堆矿场阻拦陈海宝运输的货车,后陈某甲组织王某甲(以上均已判决)、被告人曹勇等人持械将被害人芮某甲、陆某甲砍伤,砸毁芮某甲所驾驶皖GS****汽车。
4、2012年4月5月晚11时许,缪某甲与刘某甲在铜陵市铜官区国际华城小区大门口发生口角,周某乙(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吴正武等人,携带刀具、钢管赶至现场,周某乙持砍刀对被害人缪某甲进行追砍,吴正武持械于现场助势,致缪某甲身体多处受伤后倒地休克。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缪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刘某甲、周某乙向缪某甲赔偿人民币41万元。
5、2017年2月21日下午,因魏某甲与牛山矿的运输纠纷,魏某甲将皖G8****皮卡车堵在长龙山铜湖石料厂大门口,阻挠刘某乙、吴某甲的运输车队通行。吴某甲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陈海宝,陈海宝则纠集被告人王思良、王思宝、安平静、胡松等人赶到现场,将被害人魏某甲的皖G8****皮卡车车窗玻璃全部砸碎,将车辆推离至道路一边后迅速逃离现场。当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魏某乙(魏某甲岳父)至现场继续阻挠车队通行,胡松再次纠集被告人周某甲、安平静、王思宝,周某甲另纠集罗某甲、鲍某某、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长矛驾车到达现场。胡松、安平静、王思宝、周某甲等人持长矛对魏某乙进行殴打。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车辆受损价值1575元。
6、2016年9月17日晚,顾某甲(另案处理,陈海宝妻子)酒后在被害人祖某某经营的位于新桥新村的棋牌室内,与祖某某发生纠纷。顾某某邀集被告人曹勇、周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赶至现场追逐并殴打被害人祖某某,曹勇持电警棍击打祖某某头部及身体多处,致其受伤送医。
四、故意伤害罪
2010年3月25日晚9时许,吴茂龙(已判决)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星月村翁某乙家棋牌室内遇见陈某乙,遂纠集周某丁、王思宝、王思良、王某乙、戴某某(以上均已判决)等人持械欲殴打与**物流公司存在货物运输业务竞争的陈某乙,并驾车追逐陈某乙至铜陵市义安区新桥镇政府附近,共同持砍刀、板斧将被害人陈某乙砍伤。事后,刘园有出面协调,并支付陈某乙赔偿款约20万元,自此陈某乙退出新桥地区的货物运输市场。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五、强迫交易罪
1、2009年6月,被告人刘园有出资并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纠集被告人钱柏胜、江辉负责管理。公司成立后,为非法控制铜陵市新桥地区货物运输市场,刘园有、钱柏胜、江辉以公司开业庆典为由,召集新桥地区个体货车车主、洗矿厂经营者至铜陵市顺安大酒店,利用在新桥地区的强势地位,在该公司无自有车辆的情况下,胁迫个体货车车主挂靠至**物流公司,同时要求服从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承接运输业务、服从公司运输定价、按每吨0.5元标准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同时胁迫洗矿厂经营者必须选择**物流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经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物流公司共胁迫个体货车车主及洗矿厂经营者至少达20人,其中从被害人周某戊处收取“管理费”累计达6.10345万元。
在**物流公司非法控制铜陵市新桥地区货物运输市场后,排挤被害人刘某丙所经营的新桥矿**运输服务部的经营,致刘某丙于2011年被迫退出货物运输市场。后刘园有以**物流公司名义,自通华物流公司承接了原属于新桥矿**运输服务部的运输业务。经铜陵如是会计事务所审计,2011年至2014年期间,**物流公司从通华物流公司承接货物运输累计达746752.48吨,强迫交易数额达713.266364万元。
2、2015年,刘某乙、吴某甲以远东物流公司承接铜陵市牛山矿砂岩运输业务后,自行购买了储油罐,为该公司车队运输提供柴油。2016年年初,被告人刘园有电话联系刘某乙,强行要求该公司车队到刘园有所经营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叶加油站”)加油。同时,被告人江辉以刘园有的名义,强行要求刘某乙安排该公司车队至新叶加油站加油。刘某乙、吴某甲迫于刘园有、陈海宝、江辉等人在当地的强势影响,闲置自有储油罐,安排公司车队至刘园有所指定的新叶加油站加油,期间支付油款累计达400余万元。
3、2016年1月,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承接新桥矿露天转地下采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并转包于吴某乙负责。被告人钱柏胜以**物流公司名义,向吴某乙索要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矸石,遭吴某乙的拒绝。后吴某乙计划将矸石对外进行销售,用以补贴项目施工成本,但矸石运输途中遭到钱柏胜、杨某甲安排的村民刘某丁、钱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阻拦。随即,钱柏胜、被告人江辉以**物流公司名义,以较低的价格(2元至4元每吨),胁迫吴某乙将矸石销售予**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再将矸石以高价对外进行销售,牟取暴利。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物流公司销售此处矸石累计达18万吨,获利近200万元。
4、2017年1月,五矿**冶新桥项目部承接新桥矿露天转地下采矿技术改造工程附属通风井工程项目,并转包于方某某负责。方某某计划将矸石对外进行销售,用以补贴项目施工成本。同年5月,被告人钱柏胜以**物流公司名义,利用强势地位,以较低的价格,胁迫方某某将矸石销售予**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再将矸石以高价对外进行销售,牟取暴利。经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物流公司销售此处矸石累计达3万吨,获利30万余元。
5、2017年7月份,陈海宝与刘某甲协商进入新桥矿排土场承接运输业务,遭刘某甲拒绝。后被告人刘园有纠集被告人陈海宝、胡松、曹勇等人至刘某甲位于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国泰茗香苑的办公室,逼迫刘某甲将排土场的矸石运输业务交由陈海宝经营,刘某甲被迫接受。期间,刘园有进一步逼迫刘某甲将其所有的三台挖掘机撤出排土场。
六、敲诈勒索罪
1、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钱柏胜、江辉以**物流公司名义,利用强势地位,多次以“保护费”、协调费用等名义,敲诈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钱柏胜、江辉以**物流公司名义,胁迫被害人邓某某将其所经营的芜湖市南陵**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挂靠于**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管理资金,并按每吨2元标准收取“保护费”。2009年至2010年期间,邓某某迫于**物流公司的强势地位,向该公司缴纳钱款累计达1万余元。
(2)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物流公司已非法控制铜陵市新桥地区货车运输的情况下,江辉以**物流公司名义,以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为要挟,三次胁迫当地经营选矿厂的被害人孙某某在出售货物时,按每吨1元标准缴纳费用,累计达2.6万元。
(3)自2000年起,史某某以南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始承接新桥矿富源公司的“海螺粉”运输业务。2010年,在史某某的“海螺粉”运输业务遭遇当地群众阻挠的情况下,钱柏胜以协调运输的名义,多次胁迫被害人史某某按每吨1元标准向**物流公司缴纳“协调费”,截止2018年累计达9.0457万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陈海宝利用**物流公司资质,并由刘园有提供100万元保证金的方式参与竞标牛山矿砂岩运输业务,但未中标。待刘某乙、吴某甲以远东物流公司中标该项业务后,陈海宝多次向刘某乙索要0.3元/吨的“协调费”,刘某乙、吴某甲等人因惧怕刘园有、陈海宝等人的势力及恶名,被迫同意,并与陈海宝签订“协议书”。
2016年6月,刘某乙、吴某甲另承接长龙山石料运输业务。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队遭到被告人安平静堵路阻挠,刘某乙到安平静家协商解决时,发现陈海宝的手下被告人王思宝、王思良和安平静在一起,刘某乙遂打电话询问陈海宝,陈海宝提出让刘某乙将运输协调事宜交由其处理,并索要0.3元/吨的“协调费”。后被害人刘某乙、吴某甲考虑到陈海宝、刘园有在当地的强势地位,被迫同意缴纳“协调费”累计达158.6873万元。
七、诈骗罪、非法拘禁罪
2016年5月,被告人钱柏胜受刘园有委托,向徐某甲索要其拖欠**矿产品公司的货款32万元。因无法偿还,徐某甲向钱柏胜提出另借一笔款项,用以偿还该笔货款。钱柏胜经与被告人吴正武商议,向徐某甲谎称吴正武已代为偿还30万元给**矿产品公司,虚构了徐某甲与吴正武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由此重新约定高额利息(每月利息1.5万元),当场骗取徐某甲 “利息”1万元。后钱柏胜、吴正武采取上门滋扰的方式,多次向徐某甲催讨债务及“利息”,致徐某甲举家逃离铜陵地区。
2016年11月某日下午,因办理车辆业务,徐某甲回到铜陵市车管所时,被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经被告人刘园有授意,李某某采取看管方式,在车管所控制住徐某甲。同时,经钱柏胜安排,吴正武纠集被告人方某某赶至车管所,在车管所内殴打徐某甲,并强行将徐某甲控制到吴正武的车辆上,并再次殴打徐某甲,后将徐某甲带至刘园有位于铜陵市铜官区万锦新城小区**栋**室办公室。当晚,刘园有、钱柏胜、李某某在办公室内,阻止徐某甲离开,逼迫徐某甲偿还债务。后因徐某甲亲属到场担保,刘园有、钱柏胜、李某某才于次日凌晨允许徐某甲离开现场。同年12月份,徐某甲父母变卖唯一住宅后偿还**矿产品公司货款32万元。
七、其他违法事实
1、自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钱柏胜、江辉等人,假以运输的名义,将新桥矿露采工区堑沟开采工程、措施井及副井工程项目、通风井工程项目、露天转地下采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矸石进行出售,牟取非法利益累计达1.06亿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2、2006年一天,因与李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吴茂龙纠集人员,在铜陵市铜官区金碧辉煌KTV门口,持械将被害人李某丙砍伤。
3、2008年2月22日,钱柏胜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凤丹大药房将柜台玻璃砸碎,之后纠集人员殴打该药房股东朱某乙。
4、2008年4月20日,陈海宝等人在铜陵市义安区文化宾馆拦截何某某,以暴力威胁何某某写下六万元的欠条,并要求其于四日内付清。
5、2014年8月6日,陈海宝在铜陵市义安区新桥新村4栋旁与汤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陈海宝将汤某某的助力车推倒损坏。
6、2015年6月5日上午,因运输价格纠纷,陈海宝纠集王思良、韦某某等多人赶到钟某某位于牛山矿小厂的办公室,对钟某某进行殴打,致钟某某受伤送医。当日下午,因钟某某被殴打,多名驾驶员用大货车将牛山矿大门前路段阻塞,欲讨要说法。陈海宝则指使王思良邀集多人将徐某乙、余某某的大货车玻璃、车灯砸碎。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车辆受损价值1670元。
7、2015年12月15日晚,为逞强斗狠,胡松踢踹张某甲所有的皖AS****奥迪牌轿车,致车辆受损。
8、2016年4月9日,吴茂龙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云顶宾馆,随意将宾馆物品损坏。
9、2016年10月27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姚某某在铜陵市义安区大公馆门口停车待客时,因阻挡了陈海宝所驾驶车辆,遭到陈海宝的殴打。
10、2017年3月31日,因与徐某丙债务纠纷,吴正武在铜陵市铜官区何村路路口附近,对徐某丙进行殴打。
11、2017年5月29日,因与邻居陈某丙的琐事纠纷,吴正武在铜陵市铜官区国际华城小区1栋附近,对陈某丙进行殴打。
12、2017年9月2日,陈海宝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新桥虎山矿附近道路上与张某乙发生纠纷,陈海宝对张某乙进行殴打。
13、2017年9月2日下午1时许,因张某乙阻拦牛山矿货车运输,陈海宝纠集胡松等人,至现场对张某乙进行殴打。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各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2174.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账户交易记录、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园友、钱柏胜、陈海宝、江辉、李某某、吴茂龙、王思良、吴正武、王思宝、曹勇、安平静、胡松、方某某、周某甲、高焕明及涉案人员刘某甲、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芮某甲、陆某甲、翁某乙等人的陈述;
4.证人陈某丁、芮某乙、瑞某某等人的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园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通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以刘园有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另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故意伤害犯罪活动,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钱柏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强迫他人参与、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债务事实,欺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以钱柏胜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另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海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强迫他人参与、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茂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思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正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虚构债务事实,欺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思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平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焕明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通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园有、陈海宝、王思宝、曹勇、胡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钱柏胜、周某甲曾被宣告缓刑,但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礼庆
王国强
助理检察员:张翠翠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园有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钱柏胜、陈海宝、江辉、李某某、吴茂龙、王思良、吴正武、王思宝、曹勇、安平静、胡松、方某某、周某甲、高焕明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十六册;
3.附涉案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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