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国东,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乡**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东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将审查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刘国东找到苗某某谎称其在海拉尔南屯有修建20个羊舍的工程,急需资金,每人投资50万元,到2017年11份资金回本,给工程毛利率在七八十万元。为了让苗某某相信羊舍工程是真的,刘国东又找到曹某某,伪造了《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十个全覆盖工程合同》及《工程转让合同》给了苗某某,2017年7月初,刘国东又开车拉着苗某某到海拉尔南屯修建羊舍工地实地查看后。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8月11日苗某某一共支付给刘国东509,000.00元工程款,2017年8月12日刘国东与苗某某签订《合伙补充协议书》,2017年8月15日刘国东给苗某某出具一张550,000.00元的收条(其中4,1000.00元为往返海拉尔的费用),刘国东收到509,000.00元投资后,其中5.9万元用于个人花销、3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7年11月份以后苗某某多次找到刘国东索要工程款及利润,刘国东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找其朋友孙某某冒充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罗某某,后找钱某某(真实姓名不详)冒充呼伦贝尔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高某甲的弟弟高某乙,欺骗苗某某工程款未下来再等一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在海拉尔南屯有修建羊舍工程,急需资金,并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利用虚假合同,诱骗苗某某签订《合伙补充协议书》,并支付刘国东509,000.00元工程款,刘国东收到工程款后,将工程款用于挥霍、偿还个人债务,事后苗某某找刘国东索要工程款及利润,刘国东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找其朋友冒充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领导,以此来欺骗苗某某制造工程款未下来的假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国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梅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鄂伦春自治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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