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9********,彝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视交友信息认识被害人高某某,后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模仿年轻女孩声音,与被害人发展恋人关系,但以各种理由拒不见面。至2O18年3月之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购买国债、治病、部队升职等为名,多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62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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