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国兵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刘国兵,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南县**镇**村**组。2010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刑十个月;2014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国兵来到长沙市高新区、长沙县等地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得自行车2台、电动车1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国兵来到长沙市高新区**街道**小区**栋**后面,盗走被害人阳某某一台狮龙牌电动车,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2019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刘国兵来到长沙市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危某某一台黑色山地自行车,后销赃给他人。

3、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国兵来到长沙市高新区**街道**小区**期**栋楼前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台红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后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国兵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国兵处扣押赃款人民币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阳某某等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国兵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国兵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