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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军盗窃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国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01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刘国军与牛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等人乘车从赤峰市松山区来到巴林右旗大板镇建设**公司的相关工程。在其期间,刘国军在大板镇多个地方实施盗窃。

2019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刘国军骑粉色自行车到位于大板镇**厂附近邹某某经营的**瓷砖店内盗窃现金30000元。因需要回赤峰市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刘国军于当日回到赤峰市,30000元被其当晚通过ATM机分四次存入户名为刘国军卡号为62170004500********的建设银行卡内。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刘国军到位于大板镇**路东张某甲家盗窃现金6000多元、两盒第四套壹角人民币共200张,6000元被其通过ATM机存入户名为刘国军卡号为62170004500********的建设银行卡内,两盒第四套人民币在其住处被侦查民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国军骑白色电动车到位于**粮油加工厂院内王某某家盗窃客厅沙发上一个钱包内现金600元,被王某某发现后刘国军拿起卧室内一个女式包逃跑,刘国军将包内3400元取出后将包扔掉,同日4100元被其通过ATM机存入户名为刘国军卡号为62170004500********的建设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刘国军作案所穿黑色上衣两件、帽子两顶、运动鞋一双;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证明二份、服刑人员释放费结算表复印件、侦查机关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牛某某、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刘国军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七份、监控视频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二份;7.王某某家被盗监控光盘、邹某某店被盗监控视频光盘各一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0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国军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斯琴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国军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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