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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卫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刘国卫,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街**号,2001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国卫在西安市雁塔区大唐不夜城,趁被害人于某某观看表演之际,从其上衣口袋盗走槟金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国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文件等;

2、被害人于某某的称述;

3、提取、扣押笔录及指认照片;

4、被告人刘国卫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系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卫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有盗窃前科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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