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刘国历,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02年9月23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历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国历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国历于2020年2月3日10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南泰路325号南珠医疗美容门前,盗得被害人胡某某格仕玲牌 18寸电池48V10A银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8元)。
2、被告人刘国历于同年4月22日10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253号珠江医院南门对出人行道,盗得被害人刘某甲飞力普牌16寸电池48V10A银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3元)。
3、被告人刘国历于同年5月29日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珠江医院住院部西侧人行道,盗得被害人宋某某依兰公主18寸电池48V10A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9元)。
4、被告人刘国历于同年6月14日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南泰路323号珠江医院门诊部门口人行道,盗得被害人尹某某卓铭牌18寸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4元)。
5、被告人刘国历于同年7月5日10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76-80号富力家信商业中心对出自行车停放处,盗得被害人曹某某威池牌16寸电池48V15A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6、被告人刘国历于同年7月31日10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南泰路327号门前人行道,盗得被害人刘某乙飞力普牌18寸电池48V10A 银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8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刘国历在本市荔湾区被抓获。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国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侯鸿剑
检察官助理 陈洁楠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国历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4卷,光盘2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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