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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友、杨国邦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刘国友,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8********,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国邦,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2********,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友、杨国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国友受雇主被告人杨国邦指使,驾驶与其驾驶证不符的无牌照拼装“解放”牌大货车,沿天津市津南区葛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5公里处时,其所驾车后部与同向行驶梁某甲酒后驾驶鲁N****9“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前部相撞,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梁某甲及乘车人赵某某、江某某三人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国友电话告知被告人杨国邦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杨国邦驾车来到现场附近后,接被告人刘国友共同逃离现场。当日22时30分,被告人刘国友拨打110报警投案。经司法鉴定,梁某甲、赵某某、江某某三人均符合烧死。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国友、梁某甲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某、江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当日,被告人杨国邦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梁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国友、杨国邦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友、杨国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友、杨国邦违章驾车肇事致三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共同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国友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国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国友、杨国邦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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