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社区**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镇**村)。2003年2月21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徐某某(已判刑)来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快递有限公司,收取其以徐某某为收件人、由深圳市空运而来的货物。徐某某收货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货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查,该货物内装有的加湿器中夹藏两包白色晶体。经鉴定,该两包白色晶体重量共计192.7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同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货物、白色晶体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天天快递运单、物流记录、刑事判决书、刘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证人董某某、顾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
6.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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