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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枝挪用资金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刘国枝,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沈阳**中医门诊部**,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2月19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7日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枝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刘国枝利用担任南京**限公司派驻沈阳**中医门诊部**的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财经制度,在未经南京**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伙同时任沈阳**中医门诊部**即同案犯林某某私下分65次共挪用沈阳**中医门诊部资金共计人民币3627500元,用于二人开支使用。2013年6月5日,经南京**有限公司查账和扣除被告人刘国枝、同案犯林某某在该公司下属各项目的投资款、分红款、提成款后,尚有人民币2602070元未归还。

被告人刘国枝于2019年5月22日在潍坊市**医院西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刘国枝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国枝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瑞萍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国枝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六册。

3、移送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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